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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五环标志侵权案有结果

1998-12-18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计亚男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2月17日电(记者计亚男)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对中国奥委会诉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关于侵犯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商标专用权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即责令被告停止侵权,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500万元并承担原告因解决此纠纷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等。通过司法途径来保护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的案件,这在我国还是第一例。

1997年12月,原告向法院提交诉状中称,被告生产销售的“金味”麦片产品包装、路牌广告和电视广告上都使用了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国际奥委会享有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的商标专用权,曾在我国商标局对这一标志注册了商标,有效期为1993年10月至2013年。中国奥委会是唯一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奥林匹克事务的团体组织,有权要求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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